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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该不该列席审委会

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0/5/12 16:57:14 浏览:2658次

 

                   

20196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主持召开该院审委会,本来是一次平淡无奇的会议,但是却因为邀请了林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到会参加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笔者本无意也无资格对该做法进行评判,仅对该做法发表一点自己的思考,希望不会引起读者不必要的误导。

律师列席审委会发表辩护意见,于被告人而言是有利的,这符合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但有一点我们一定不能忽视,法律有没有赋予律师这一权利,或者说法院有没有允许律师列席审委会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该条构成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法律基础,但是律师列席审委会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学艺不精,翻箱倒柜终未找到。这无疑产生了一个很大的疑问,既然律师列席审委会没有相关的法律基础,那律师在审委会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会不会被采纳?假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在审委会上发表的辩护意见,那该做法于检察院是否公平?

另一层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其角色是什么?是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还是公诉权力在庭审后的延伸?答案当然是前者,既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法院作为中立方行使审判权,本就没有对抗基础,又何来增加律师后的公平对抗呢?检察院此时仅是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代表的并不是某一具体刑事案件中的公诉职能,所以在审委会中并没有攻方,那增加防守方的律师是不是增加了辩护方的力量而削弱了公诉方的话语权呢?

法院召开审委会,仅是法院内部就某一问题进行研究,假如增加了律师的辩护环节,那检察院除了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之外,势必也会在审委会上要求增加公诉职权,那会不会同时带来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审委会将变成第二审判现场(当然,被告人不参加)。这与审委会的职能是不相符的。审委会在具体案件中的职能只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直接审判的职能。另外,我国刑事审判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就是推动刑事案件法庭审判实质化,若增加了审委会中的对抗功能,会不会导致真正的开庭审理成为形式呢?如此合议庭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司法责任终身制又将如何落实?这是很危险的,也是与我国司法改革的初衷相背离的,当然也是对刑事审判程序正义的严重威胁。

                 

笔者并非否定律师列席审委会,只是想说在个案中作为一种沟通和交流方式律师列席审委会发表辩护意见是好事,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疑难复杂案件的解决,防范冤假错案的形成。这并不代表这一个例的普遍化是时代要求,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必须的,改革创新更是必要的,但我们一定要注意任何探索首先要合乎程序的要求,更不能没有法律基础,否则就是很危险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

文中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望不吝指正,任何与官方抵触的观点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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