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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哪些红利?

时间:2020/3/25 16:11:13 浏览:3022次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全国进入疫情防控状态,大面积的停工停产,持续了两个月的时间。目前疫情已经逐步得到控制,但是长时间的停工停产对许多中小规模企业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至一些小规模企业已经处在破产的边缘,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我们根据中央和河北省印发的文件,对本省辖内中小微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贯彻落实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执行。(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二)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参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参见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第十条)

二、社保优惠政策

(一)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二)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第一条)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第三条)

(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五)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三、贷款优惠政策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参见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第一条)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参见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第二条)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参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四、房租优惠政策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参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二)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

(三)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困难减免。(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五、用电用气优惠政策

(一)电价优惠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二)天然气优惠政策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三)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六、其他优惠政策

(一)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90日内。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年报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前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二)做好纳税申报权益保障。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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