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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杨禁赛案引发的关于CAS仲裁的思考

作者:张江涛 时间:2020/3/17 11:38:40 浏览:1687次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国际游泳联合会和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一案作出仲裁裁决。该仲裁法庭认为,孙杨在2018年9月4日晚的一次赛外兴奋剂检查中未能遵守相关规定,且孙杨在2014年曾有过首次违反反兴奋剂准则的先例。故裁决对孙杨的本次违规处以禁赛8年的处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对此裁决不满,孙杨可于30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目前,孙杨表示准备委托律师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孙杨仲裁案,网上已有很多律师从律师发问、庭审技巧、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等多角度对该仲裁裁决发表各自观点。今天,我们仅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撤裁的问题展开讨论。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 ),又称国际体育仲裁庭。CAS虽然名称中带有“法庭”,但实质上是一家“仲裁机构”,它是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该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相关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依照《体育相关仲裁法典》,提请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独家仲裁。故,目前大部分属于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体育联合会、大型国际体育运动会等主体一般都选择CAS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体育争议。这也就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管辖权的来源。

虽然CAS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由于其设立在瑞士,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2章的法条内容来审理案件,受瑞士法律的约束与监督。

撤裁

目前孙杨提出撤裁的主要根据为《瑞士国际私法典》(简称PILA)第19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CAS的裁决。

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仲裁机构都是独立于司法体系之外的裁决机构,各国法院一般都会尊重仲裁的裁决结果,对仲裁裁决涉及的实体问题一般不做处理,而只对程序问题审查,可见撤裁的难度有多大。

针对孙杨禁赛案,孙杨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具体为PILA第190条第(2)款所列情形]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CAS裁决。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CAS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因根据瑞士法律规定,瑞士法院一般对仲裁涉及的事实认定、规则适用等不进行审查,而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比如仲裁庭的中立性存在问题、仲裁成员组成不合规、审理过程存在明显瑕疵等程序性问题上,才有可能被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裁决。正因为如此,自CAS成立至今以来很少遭遇翻案的情况,大概约有10%的仲裁结果被推翻。

针对CAS最终采信了世界反兴奋剂协会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对此直言“感到悲哀”,“不是说孙杨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从一个法律语境来讲,这是一个执法机构对于一个相对人,一个是公权力执行,一个是私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更先进的做法当然应该是选择规范前者”,可见这本身就是两个价值取向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保护运动员基本私人权利,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更为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律价值观。

对于孙杨案,我们要认识到是选择保护程序正当还是保护运动员的私人权利,这本身就是一个两难的价值抉择。但我相信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会给孙杨一个公正的交待。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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