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鹏 时间:2020/3/11 10:07:17 浏览:2895次
2009年7月,甲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9日,甲以该公司未发放2019年3月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三月、四月和五月三个月工资共计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
该公司主要观点为:
1.认可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5月19日;2.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认可存在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在实际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既保证“足额”又保证“及时”的一种务实做法,这种工资发放方式被公司全体认可且由来已久,与“压”着劳动者工资故意拖欠不发的恶意行为有本质区别。
审理情况: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公司认可甲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在案件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19日还未发放,违反了《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应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中,甲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该公司无正当理由2019年5月19日仍未发放甲2019年3月份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甲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对发放工资的具体日期法律法规等究竟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呢?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行业惯例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确定工资支付日期,并应在该日期前支付完毕,不能存在因遇节假日而顺延的情况。但在部分地区明确规定了支付时间,比如深圳。《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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