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0 12:47:20 浏览:3556次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会遇见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其他费用的情况。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支持呢?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为乙公司,贷款人为甲公司,借款金额为 1000万元,月利率为1.417% ,每满30天为一个月。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50% 计收罚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10%的一次性违约金。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因乙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对于甲公司主张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是否支持?裁判结果:本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甲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甲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分别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进行了解:
该条文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借款人“逾期还款”;2、借款双方对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率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做了明确约定。
当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该如何主张呢?出借人可以选择向借款人一并主张或只主张部分。虽然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是在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赋予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对于此权利,出借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放弃。
三、当在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的情形下,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分别认定时,是否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应先分别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认定,再判断两者之和是否超过年利率24%。综上所述,对于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其他费用的,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限年利率24%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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