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19/10/28 18:00:28 浏览:1872次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上仍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之间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允许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基于合同性质不能转让一般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例如基于个人信赖关系的委托合同,亦或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另外,对于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通知的方式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归纳为以下几种: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在债权转让时可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纠纷;为保证债务人及时、准确地得知债权转让的事实,采用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方式,也可做为通知的选择方式之一;通知的形式也并非仅限于书面通知,债权受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并持有相应的债权凭证,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诉讼行为也可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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