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7/25 16:37:40 浏览:5160次
2019年7月23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在雄安新区召开雄安法治建设暨国际经济法研讨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河北雄安新区法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俊峰等十四位法律专家参加本次研讨会。本所张金龙主任作为河北雄安新区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以《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的意义和路径》为题作了专题发言。据悉,河北雄安新区法律专家委员会由全国范围内32位知名法律专家组成,其中河北有2位,即河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张金龙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文莉律师。
附:张金龙主任在研讨会上的发言
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的意义和路径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下午好。值此雄安法治建设暨国际经济法研讨会召开之际,我愿意就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的重要意义和现实路径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批复同意的《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 雄安新区的发展定位包括创新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雄安新区的建设目标之一是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引擎。要实现雄安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定位和目标,离不开市场主体的投资、贸易、服务等商业经济活动。市场主体在开展商业经济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而这些纠纷是必须要得到解决的,否则将会严重挫伤市场主体的商业预期和商业信心。因此,能否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公正、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成为衡量雄安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衡量雄安新区社会治理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市场主体的商业活动通常以合同为基本的法律形式,相应地,市场主体的商业纠纷也通常表现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可以诉讼的,也是可以仲裁的。我们注意到,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年初(1月10日)正式成立,首批员额法官也已走马上任,填补了雄安新区法治环境建设和纠纷解决机构的一项空白,而设立雄安仲裁机构也应当提上日程。
仲裁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和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比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而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诉讼当事人仅在地域管辖方面拥有非常有限的选择权,对法官则根本没有选择权。尽管仲裁与诉讼有很多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仲裁裁决同法院判决一样可以获得强制执行;不仅如此,即便是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在大约160个国家和地区比较方便地得到执行。就河北省内的仲裁机构而言,就有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加拿大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案例。
正是由于仲裁区别于诉讼的特点和优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从事国际商贸活动的市场主体,更多地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因此,为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二、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的现实路径
尽管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非常必要,但坦率地讲,这项工作目前还面临着一些法律障碍。其中最大的障碍就在于,现行《仲裁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而雄安新区尽管是按照高水平现代化城市的目标来规划和建设的,但在目前还不属于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市政府来负责组建仲裁委员会。中办、国办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新组建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法设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设立。”由此可见,目前在雄安新区设立仲裁机构存在法律障碍。
就京津冀区域而言,天津有滨海新区,还有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在滨海新区设立自贸区仲裁中心,作为天津仲裁委员会在滨海新区依法开展仲裁活动的派出机构。但这一做法对河北而言没有借鉴参考意义。天津是直辖市,河北是省,河北没有、也不允许有省级商事仲裁机构,自然也不存在省级商事仲裁机构在雄安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可能。
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我们探讨在雄安新区设立仲裁机构没有任何意义,也不意味着在雄安新区设立仲裁机构没有任何可能。一方面,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这说明中央对在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是支持的。另一方面,《仲裁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且属于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因此,我们现在能做的工作,就是要把法律修改建议尽快提供给有关部门,并积极推进法律修改尽早完成。如果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多、任务较重,也可以探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做出扩张性立法解释,允许同雄安新区类似的新区设立独立的商事仲裁机构。
至于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规范,一律在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即地名+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尽管北京仲裁委员会目前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但根据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仍然是其法定名称。能否使用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以及能否使用两个名称,这些问题也可以纳入《仲裁法》修改工作统筹考虑。
以上是我对雄安新区设立商事仲裁机构的一些思考和建议。简而言之,在雄安新区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端商事仲裁机构很有必要,但需要消除一些法律障碍。
谢谢大家。
上一篇:我所举办第十一期法律沙龙
下一篇:我所举办第四期金龙法律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