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启明 时间:2019/7/11 14:38:59 浏览:2248次
甲新购置了一辆豪华私家车,好友乙欲体验豪华轿车的操作感,请求驾驶一下,甲欣然同意。岂料,在乙驾驶完毕,将车辆归位时不慎将站在车外的甲撞倒。甲受伤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此时,甲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以及交强险的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呢?
有意见认为:如果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扩大到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会出现投保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况;还有意见认为: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扩大到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违背了立法本意,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已经对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排除了投保人获得本车交强险赔偿的可能性。如果将投保人纳入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就会导致投保人对自己进行赔偿。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作出了规定,在该条中并没有限定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范围,所以交强险制度中的受害人范围应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范围保持一致。此外,被保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等同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不是本车的实际驾驶人或本车车上人员,则投保人可以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所以,只要符合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上人员这一条件,投保人也应成为本车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只要投保人不是本车车上人员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甲虽是车辆的所有者以及投保人,但其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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