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晶 时间:2019/7/11 14:37:03 浏览:2121次
随着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已经退休的劳动者再就业的情形屡见不鲜,劳动者与再就业单位之间也时常出现纠纷,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前几天我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基本情况如下: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某某被某单位招用,担任清洁工。在一次清扫作业中,某某猝死。其家属认为应当属于工伤,要求某单位按照与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履行赔偿责任。该单位称,招用某某时,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务关系,该单位只有补偿责任。
关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现阶段理论界主要存在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法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作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由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分析:
1、《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未禁止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不是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只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成立劳务关系的必备条件。
由以上可推导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务关系,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以是劳动关系。因此,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的关键不是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劳动者是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这将使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障。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有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则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权益,致使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有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在本案中,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只能按照普通侵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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