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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过错损害赔偿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19/2/25 8:39:13 浏览:1939次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仅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对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实现条件以及法院审理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即: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并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要求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是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同时,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此,离婚时如果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必须是仅一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如夫妻双方都有上述过错情形的,则不得主张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其次,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的实现条件,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同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要求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才是主张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并应以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作为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前提。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则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这是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的一种体现。第二,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则该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第三,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其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此外,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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