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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强奸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作者:宋振兵 时间:2019/2/21 8:49:49 浏览:2616次

 

近日,在福州工作的黑龙江退伍军人赵某因“见义勇为”制止女邻居被入室性侵而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14天后取保候审的新闻引发广大网民广泛关注。

由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笔者不对本案的具体案情作无根据的推测和评价,仅就当前公开报道的事实并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正当防卫的情形作简要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性评述该案,不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随意发表言论。

简要案情:据赵某所述,家住五楼的他听到楼下有踹门声,后又听见有女孩呼喊“救命啊,强奸了。”赵某跑下楼发现四楼一间公寓里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正掐着一名女孩的脖子,右手还举着拳头。女孩脖子和脸已经发紫,有淤青,额头上还有两个大包。赵某冲进去拽开施暴者李某,李某冲赵某胸口和额头各打一拳,赵某遂将李某撂倒在地但手指被李某死死掰住,另一只胳膊被受害女孩邹某拽住,赵某踹了李某一脚后脱身,后公安到场事态未进一步恶化。三天后赵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14天后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即为特殊正当防卫的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如果赵某在听到有人呼喊救命和强奸时采取了制止施暴行为人李某的行为,从而导致李某轻伤二级的后果,那赵某的行为就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要求。

我国刑法之所以设置特殊正当防卫,就是为了区别于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没有防卫过当,只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而不管施暴行为人最后的伤亡结果。从该角度来看,如果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那赵某为制止该暴力犯罪而对李某造成的伤害,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目前关于该案并没有确切的视频等客观证据证实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只能根据假设的前提作出假设的结论,因为无法保证假设的客观真实性,比如赵某所述的真实性、事发当时客观情况的真实性均无法根据现有资料核实,所以结论也具有不唯一性。同时要注意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适用较少,不能因为昆山案件而错误的认为正当防卫司法适用已经普遍化,在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时,一定要注意行为的时机、目的、程度等,一定要理性的对待突发事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与官方文件不符,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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