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焦跃辉 时间:2019/2/12 10:20:30 浏览:2102次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施行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平衡了不同时间段收入不均衡的问题,避免出现收入浮动过大或者收入来源不同导致收入相当税负不一的情况。大多数单位一般都是在来年初发放上年度的年终奖(法律上应该称之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为便于表述,本文姑且先称之为年终奖)。那么,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年终奖会不会也放入年度综合所得的盘子中合并计算纳税呢?小伙伴们之所以如此关心这个问题,是因为关系着自己的钱袋子——是否合并计算纳税,决定着适用税率不同进而导致纳税额不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下称164号文),对小伙伴们关心的年终奖计算纳税问题做了过渡性安排。本文就来划一划重点。
一、年终奖暂不强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可以单独计算纳税
首先,作为过渡性文件,164号文仅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就是说2022年后是否会有其他新的优惠政策,小伙伴们需要坐在板凳上磕着瓜子慢慢等待。
其次,如果2018年已经发放了当年度年终奖,将不能享受这一项政策,因为164号文的生效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当然,2018年也不存在综合所得的概念。不过这种当年发放年终奖的方式并不会对享受优惠政策造成实质性影响。因为优惠政策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与次年发放年终奖的方式一样仍然可以享受3次。
再次,从两处获得年终奖或者获得两次年终奖是否可以分别单独计算纳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年终奖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下称9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优惠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9号文于今年元旦起废止,而164号文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是可行的。如果可行,2021年在年初和年尾分别发放2020年、2021年年终奖的话,就会多一次优惠机会。但国家会让我们占这个便宜吗?是要延续9号文的规定还是允许合并计算抑或分别单独计算?我也要和小伙伴们坐等是否会有文件来查漏补缺。
二、单独计算纳税的操作
年终奖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附文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有小伙伴会问,发年终奖当月工资(本文所称月工资是指进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月均综合收入余额)低于5000元,可否将差额部分从年终奖扣除呢?这一规定源于9号文,但该文件于164号文实施时废止,就不能依照该文件规定扣除了。
三、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并非不可行
对于月工资超过5000元的小伙伴,164号文显然称得上“喜大普奔”,但并非对任何人都是好事。如果月均综合所得低于5000元,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算纳税的话,个人显然就要吃亏了!
举个栗子,小强月工资报酬收入3500元,年终奖48000元,年收入共计90000元。其中月工资低于50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48000元并入与否纳税额差距是相当明显的: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情形下,48000元÷12月=4000元/月,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元,即纳税4590元;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情形下,年收入90000元减除费用60000元(即通常所说的5000元/月)为30000元,30000元÷12月<3000元/月,适用税率为3%,即纳税900元。
对于年终奖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164号文并没有一刀切,而是给了纳税人选择权,即是否并入由个人决定。至于小伙伴们选择并入与否,当然是要看纳税多少而定。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