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洪武 时间:2019/2/12 10:07:02 浏览:8879次

 

对于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从河北省司法判例来看,目前各地法院大部分认为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员工应该向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去反映,法院不再处理。而今天我们要谈的“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是不是也会沦为像补缴社会保险一样,法院不再处理。

 近年来,确实有法院认为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解决,属于行政职责范围,法院直接驳回其该项诉求。比如: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终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之所以认为员工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其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并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确实属于行政职责范畴。但是笔者认为,员工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年休假制度享有监督权,确实属于行政职责范围。该规定监督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但并未排除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员工既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员工主张的年休假工资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只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则就没有必要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之后的条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后的条款再次规定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既然上述条例和办法均已经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则应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员工既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年休假制度执行的并不到位,大部分企业并未真正落实,监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也并未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另外,员工主张的年休假工资都是金钱性质,法院判决后执行相对简单,不会像执行补缴社会保险问题那么突出。若法院再不处理员工主张的年休假工资待遇,员工的维权会更难,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也会更难。

 令人欣慰的,目前绝大多数司法判例显示法院还是受理并支持了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从司法判例数据库中搜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一审的劳动争议案件有100多万件,二审的劳动争议案件有47万多件,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58000多件,这么大体量的数据,国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哪些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哪些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作出统一的裁判尺度。

返回

上一篇:失信黑名单

下一篇:案由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