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8:01:09 浏览:3202次
前段时间,“昆山龙哥”的大名在网络上火了起来,视频中龙哥(刘海龙)驾驶着宝马车与电动车抢道,发生争执后龙哥持刀追砍骑电动车白衣男子(于海明),却被反砍身亡。案件发生后昆山警方经过调查、研判做出了“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律师界的朋友戏言:昆山龙哥死的很有价值,融化了“认定正当防卫难”的冰雪,迎来了法治的春天,对此我也深以为然。
从司法角度来讲,尽管“正当防卫”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极少适用,一方面,由于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多种要件齐备,客观上收集这些证据又很困难,常常因为缺少某一要素,使得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法院缺少担当意识,对于一些符合正当防卫的案件,常常采取轻判却不认定正当防卫的策略进行判决,以此安抚被害人的家属。此案发生后成为了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志式样本,可以想象今后会有许多案件,将会因此案例能够成功适用“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从对社会的影响来讲,当前党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在此大背景下,曾经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如今还是满满的纹身、车内随时放着砍刀的“龙哥”代表的黑恶势力被“白衣男”代表的普通群众反杀,并被定性为正当防卫,无疑是大快人心的,有力的推动了“扫黑除恶”活动的开展。另外,原来许多只知道“杀人偿命”的普通百姓,因为此案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认识了“正当防卫”,增强了反抗黑恶势力的信心,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勇气。
为了使大家更详细的了解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我结合此案例,整理了构成正当防卫的五大必要条件,避免大家在打击犯罪时因假想防卫或防卫过当遭受刑事处罚。
一、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而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该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二是该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明显可以正当防卫的具有紧迫性的侵害行为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不具有紧迫性的侵害行为,如包庇罪、受贿罪、重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等则通常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此时对自己想象出来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就会构成“假想防卫”。举个例子:便衣警察在追捕一个女犯人,在将要抓捕时,一名男子认为该女子将受到不法侵害,就挥起棍棒将便衣警察打伤。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假象防卫情节,因为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所以被认定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犯罪,如便衣警察被打致重伤则该男子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不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是财物,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因不法侵害人对自己的狗存在管理过失,发生了狗伤害人的事件,此时仅能对狗进行防卫而不能对人进行防卫。
本案中,于海明抢到砍刀后,防卫的对象正是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人身,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三、时间条件
正当方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反击行为,因此必须具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个阶段可以表述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是在这个时间段之外则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防卫不适时”。举一个司法考中的经典案例,甲持刀将要砍杀乙,却被乙的儿子丙一棒打晕在地,乙起身后捡起刀一刀将甲砍死。则,丙成立正当防卫,乙因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四、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简单说就是,行为人具有保护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换言之,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下面举例两种不具有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即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一种是“挑拨防卫”,行为人先故意挑拨对方对其攻击,然后借机对对方进行侵害,虽然表面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表现,但是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伤害对方并利用正当防卫的客观表现逃避法律的惩罚,因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不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是“互相斗殴”,即双方主观都是具有伤害对方的目的,客观上双方也都实行了伤害对方的行为,这种情况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中,矛盾发生后,刘海龙对于海明的伤害行为持续升级,于海明是出于制止刘海龙伤害自己的目的才被迫奋起反击。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五、限度条件
通常情况下,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被保护的权益不能过分大于因正当防卫损害的权益,如果正当防卫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会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罪名,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通常情况之外,如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行凶、杀人、绑架、抢劫、强奸则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就是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之前已经论述,刘海龙持刀击打于海明的行为就属于“行凶”,因此于海明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即使最终造成了刘海龙死亡的结果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上一篇: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内容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