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7:58:45 浏览:2558次
十一长假期间,法律新闻却也不甘落后,频频爆出吸引圈里圈外法律人注目的事件。初看到北京大红门某商场内一孩子被抢事件时,我的第一反应是公安不会这么不顾群众安危草草处理了事。果然,节后上班第一天,北京警方发布详细通报,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还原。
抢孩子大战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常发生的事情。婚姻家庭律师应该对离婚双方的抢孩子行为不陌生,这样的事情在自己家里发生一般无法获得警察叔叔的有效帮助,因为没有哪一套法律规定了父母之间抢夺孩子的这一具体行为该如何惩罚。但是,这次在公共场合抢孩子,竟然还抢错了。公安机关给予扰乱社会秩序的处罚正当性毋庸置疑。
这一件事情之所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舆论还一边倒的支持被抢的孩子一方,原因很简单,这种公共场所抢孩子的行为与人贩子大庭广众之下抢夺儿童的行为毫无二致,这足以触动大众敏感的神经,激发大众对人贩子的普遍憎恨之心。但是法律是严谨的,行为表现一致并不能说明就一定都构成侵犯儿童类犯罪。
我国刑法对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做出了特殊的保护,设置了诸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犯罪。而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以出卖为目的。此次抢夺孩子的事件中,北京警方之所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启动刑事追究机制,显然重点也在这方面的证据调查。从警方通报来看,抢夺孩子一方显然是以“抢孙子”为目的的抢夺行为。这显然无法再认定抢夺行为是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
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一个拐骗儿童罪,同样一个“拐”字,同样针对的是未成年儿童,这个罪名在行为特征上同样有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夺含义。而这个罪名的够罪条件是不以具体目的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对于客观上拐骗了儿童,且主观上有拐骗的故意,但是不能证明行为人的目的的,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此次事件中,抢夺者显然是在采取一种违背儿童意志的方法,希望将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保护范围。这在行为特征上,已经符合了拐骗儿童罪的犯罪要件。
但是,在认定为拐骗儿童犯罪时,又不得不考虑该案的具体情节。首先,该案中,抢夺者的“错误判断”是在“合理解释”的范畴之内的,这要与动辄扰乱公共秩序的抢夺相区别;其次,此次事件中的“拐骗”行为并没有实施终了,行为本身虽然给社会、给具体的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存在的,但是这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否需要刑罚进行规制则又当谨慎讨论。
基于此,就目前通过网络所获知的内容看,北京警方如此处理此事,尚属理据适当,普通民众谴责甚至呼吁赋刑于抢夺者尚可理解,法律人就不要再凑这个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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