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30 17:48:40 浏览:2159次
这两天按照自己的工作习惯,总结了八月份的工作,我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竟然是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是扫黑除恶行动的开展,最近连续处理了N多件与寻衅滋事有关的事情,包括与此有关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咨询以及顾问单位的重大舆情应对等等。处理过程中,一部分当事人对寻衅滋事罪很不解,觉得寻衅滋事罪就像个口袋,什么事都可以往里装。其实当事人的看法也不无道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都存在诸多的争议。前两天,顾问单位领导提出想了解寻衅滋事罪的想法,问我能否系统讲讲,我欣然允诺。正好,也借此机缘梳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按照通说成立寻事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等动机。但我个人认为,这没有具体的意义,难以被人认识的心理状态,说不清道不明,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责任因素,无法限定犯罪的范围。
(一)因日常生活矛盾引发的纠纷,如何认定寻衅滋事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比较明确,其中规定: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寻衅滋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时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财等罪的关系,在实践中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之所以困扰,是因为没有划出明确的界限,也没有明确的、客观的区分标准。实践中的通说,还是以是否存在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区别于他罪的标准,但这个不好掌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作出了说明,我在此摘录其主要内容: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量刑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作出了相对具体的指导意见,其中: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础刑。
此外,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出了更为细化的量刑指导意见,限于篇幅,不再摘录,有兴趣的可以去查阅。
洋洋洒洒两千字,没什么高深的理论,给非法律朋友普及一下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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