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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作者:刘芳 时间:2018/12/28 17:40:38 浏览:2069次

 

担保方式

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的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保证和定金产生的权利是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作者:刘芳,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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