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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作者:耿晶 时间:2018/12/11 8:34:12 浏览:2216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释明:

单位,是指劳务派遣单位。

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的单位。

劳动派遣法律关系特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两者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现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总结如下:

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被派遣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欺诈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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