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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岗下班是否影响工伤的认定

作者:李启明 时间:2018/8/14 16:27:22 浏览:2854次

 

甲系某公司员工某日,骑电动车从公司回家途中,被对面驶来的轿车撞伤。经认定,甲对该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甲于事故发生当日未到下班时间即离开公司,属擅自离岗,不予认定为工伤。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为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擅自离岗,其所受伤害是否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1、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一些管理不是很严格的小企业,职工往往会因提前完成工作任务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如果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后并没有按日常的下班路线回家,而是到别的地方干其它的事情,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那么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则不应予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后按日常的下班路线回家,即使请假手续存在一定的瑕疵,只要下班行为与下班路线、所用时间、目的地存在合理的联系,那么在此过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为工伤。

       2、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国家安定、社会团结、公民受益为法的宗旨,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工伤认定的范围也从最初局限于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逐步扩大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限制的比较严格,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法律情形。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于职工和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可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就本案而言,甲从公司提前离开虽未履行严格的请假手续,但甲出事故地点是在平常下班回家途中的必经线路上,出事故时间也具备合理性,应认定甲是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应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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