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庆刚 时间:2018/8/13 15:21:03 浏览:13953次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法大于情。站在律师的角度与当事人或者朋友交流的时候我也经常会说:“在法律面前谈情理是不理智的,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确实,在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我主要从犯罪构成、法定量刑情节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对情理方面的因素一般不做太多的陈述。
徐峥主演的《我不是药神》取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闲暇之余我走进电影院观看了这部电影。电影讲述了徐峥主演的人物程勇在生活落魄不堪时遇到了慢粒白血病患者吕受益,并得知治疗慢粒白血病的药品瑞士格列宁价格昂贵,在国内售价将近40000元每瓶;而具有类似疗效的印度格列宁售价仅仅3000元;并且如果从印度按照代理价进货仅需500元每瓶。开始,程勇为了改变落魄的生活状态、为了解决其父亲的医疗费用,从印度按照500元每盒的价格走私格列宁药品到国内,并按照3000元每盒的价格出售给慢粒白血病患者。一个月后,程勇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主动停止了这项犯罪活动。但是,一年后程勇再次遇到了吕受益,发现吕受益因无力承受高昂的瑞士格列宁而停药,导致白血病发展恶化,并最终因无力承受各种压力和病痛主动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同时,程勇发现在其身边还有很多很多慢粒白血病患者因无力承担高昂的瑞士格列宁而在无助的等待死亡。为此程勇重新从印度走私药品到国内“出售”给白血病患者,不过这次程勇不仅不挣钱,反而最后每个月都补贴几十万元,只为了帮助慢粒白血病患者。在程勇走私印度格列宁期间,瑞士格列宁厂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当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民警曹队长在办案过程中同样体会到白血病患者的无奈,对走私印度格列宁的行为从情理上表示了认同。在曹队长和公安局长的对话中,公安局长的一句“这些年你见到的法大于情的事情还少吗?”对我触动很大。
法与情的关系这两年反复被提起,去年山东聊城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度引起各方热议,国内不少法学专家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属于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于欢案被改判体现了司法审判和人之常情的融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泳大法官在山东调研时也强调:“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电影《我不是药神》里的程勇无疑构成销售假药罪和走私罪,但是其犯罪的深层原因是瑞士格列宁高昂的售价、瑞士格列宁不在医保范围和广大慢粒白血病患者无力承受而等死的社会背景。更主要的是,程勇第二次走私的根本目的是治病救人,而非非法获益。因此,电影最后的结果是法院宣判程勇构成销售假药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一个真实的案例和一个电影艺术作品的“案例”均体现了法律之外有人情的裁判逻辑。那么这里的“人情”属于哪类人情呢?是属于个人的私情吗?当然不是。于欢故意伤害案和电影里的走私案、销售假药案体现出的是司法尊重中国几千年来的孝道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而非个别人的情感。从案件结果同样能看出,情感和道德因素最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量刑,犯罪终究是犯罪,独立的司法要求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
电影里公安局长的那句体现了我国法大于情的法治理念。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做出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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