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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在抵押期间处置抵押物的案例分析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18/6/1 8:32:10 浏览:5089次

 

一、基本案情

某日,借款人A(未婚)为了购买某处商品房,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购置贷款28万元,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A贷款用途是购买房屋,担保方式是将该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担保的范围及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借款人所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随后,当事人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银行按时发放了贷款。

2017年7月,借款人A未按时偿还贷款,发生违约情况,银行催收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其还款。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借款人A未经银行(即:抵押权人)同意,与第三人B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抵押房产卖给了第三人B,并且该房屋现在由第三人B居住

二、案件分析与建议

(一)借款人A与第三人B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首先,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借款人A与第三人B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发生物权效力,即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借款人A,银行对该房屋仍享有抵押权。原因有二:一是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二是借款人A所有的房屋已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

(二)维护银行贷款安全的举措

第一,协商解决,要求借款人A、第三人B就购房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待贷款偿还完毕后,银行协助其办理房屋解押手续,促使第三人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银行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同时,因为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银行可以同时宣布借款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并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来保障银行的贷款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相关建议

一是银行业务部门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落实放款的前提条件,尤其要保证担保财产真实、合法、有效,这是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最后一道保障。二是继续加强银行信贷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通过贷后作业监督、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并要求相关部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保障信贷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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