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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放火案疑有漏罪未起诉

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2452次

  

2018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杭州保姆放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该案的量刑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是在对莫某某的罪名认定上,笔者认为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从媒体披露的庭审细节来看,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放火罪,没有争议,但笔者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还涉嫌一项重要罪名——诈骗罪,而该罪却未被起诉。在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中称:被告人还编造买房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借款11.6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虽然寥寥数语的表述似乎不足以得出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判断,但是20169月被告人到被害人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之前,就因长期沉迷于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73月至6月间,被告人多次窃取被害人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用于赌博挥霍。至案发时,尚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如果我们结合这些情节,则可得出一个较为肯定的结论: 

第一,被告人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经济上入不敷出,且被告人长期沉迷于赌博,并因此债台高筑,在向被害人提出借款时显然是没有偿债能力的。

 第二,被告人用于赌博的资金并不是因为自己财力雄厚,其用于赌博的赌资完全是通过实施侵犯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其为了筹措赌资,采取的“策略”是能偷则偷,不能偷则骗,其从被害人处获取钱财之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说明被告人在提出借钱时就根本没有要偿还的意愿。直至案发之前,被告人仍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且为筹措赌资而不惜犯罪(触犯盗窃罪和放火罪),毫无迷途知返之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故意已是非常明显。

 第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与被害人及其家人一起生活起居,很容易能够使被害人对其形成一种高度的信任关系。被告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对自己的信任,编造了购房等虚假事实,隐瞒了借钱的用途和无力偿还的真相,提出向被害人借钱。此时被告人口中所谓的“借钱”,已经不是我们所理解的正常的亲友之间的资金拆借了,此处的借钱只是一个能够拿到被害人钱款的借口而已,被害人正是基于对莫某某的信任,未能将被告人的谎言识破,在受蒙骗后将钱款交给被告人。

被告人在已经欠下高额赌债,又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了其无力偿还的财务状况和钱款用途,虚构了购买房产缺钱等事实,属于诈骗罪构成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在骗取资金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导致不能偿还。虽然在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却是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采取隐瞒真相、伪造虚假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除了涉嫌犯盗窃罪和放火罪之外,还涉嫌犯诈骗罪。至于公诉机关在公诉时为什么没有对被告人涉嫌的诈骗罪提起指控,不得而知。

或许有人会说,被告人已经被判处死刑,其还有无漏罪又何必深究?被告人莫某某故意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造成难以弥补的人伦惨剧和社会伤痛,已成事实,且其本人也因此获得的刑罚已经严厉至极,无以复加,笔者撰写此文既无意要火上浇油,挑动社会敏感且脆弱的神经,更不是要落井下石。笔者仅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已披露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一个法律判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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