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底永涛 时间:2018/6/1 8:56:29 浏览:3808次
康某某诉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 告:康某某,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底永涛,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7日,原告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产一套。原告接收房屋并经过简单装修后用于出租,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3年12月20日,原告报警称:“从2011年10月起,房屋即由被告非法占有”,要求被告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但被告拒绝交还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及分歧
原告诉称:《房屋买卖合同》、交房通知、被告收取物业费、取暖费收据等材料证明其房屋是从房地产公司购买,来源合法,且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赔偿原告损失48000元。
被告辨称:被告主体不适格,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是原告和房地产公司,房款的交付、房产的交接及产权办理均为原告和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无关。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是基于与房地产公司的托管合同接手的该房屋,且被告在得知原告与房地产公司存在纠纷后已及时将房屋返还给房地产公司,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告自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收回房产并占有使用,故本院不再审理。关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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