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03:01 浏览:2491次
委托人河北慧恒医药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份开始一直和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09年底浙江公司在收到购货款后不再向河北慧恒公司履行供货义务,给河北慧恒医药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河北慧恒医药公司委托本所黄浩律师参与办理此案。
黄浩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多方调查取证,认为合同履行地应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某某区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最终法院接受黄浩律师观点,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而避免了当事人前往浙江多次往返奔波的情况发生。庭审中,法院对黄浩律师的代理意见给予了充分重视。本案一审判决河北慧恒公司胜诉。据了解,浙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