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本所召开支部大会制定《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纲要》

时间:2018/5/21 17:03:01 浏览:2287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精神,切实加强本所党支部的规范化建设,本所党支部于2009912召开由全体党员参加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了本所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纲要》。纲要共分总则、基本任务、基本要求、学习制度、会议制度、附则等六章三十条,将作为本所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指导性文件。

 

中共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工作纲要

2009912支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支部规范化建设,完善支部生活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支部全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第三条  支部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建言献策,通过加强支部建设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

第四条  支部的一切活动均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业务知识。

第七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严格组织生活,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对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青年当中发展党员。

第十条  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党员律师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定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第十二条  党员律师必须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遵守党的纪律,关心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律师必须在遵守规章制度、发扬团队精神、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党员律师必须坚定政治信仰,加强自身修养,热心公益活动,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党员律师必须认真对待党内学习,积极参加党内会议,切实过好组织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完善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制度,本支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全体党员均应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八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章和党内各项条例等规章制度;

(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本知识;

(四)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

(五)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六)国家新制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七)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工作的重要部署;

(八)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支部采取集中组织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每年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不少于六次,全体党员平时均应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

    第二十条  对党中央最新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方针政策,应及时组织全体党员学习。

    第二十一条  支部设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律师事务所主任组成,加强宏观政策学习,指导支部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支部集中组织学习应有学习记录,党员个人自学应有学习心得。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支部会议主要包括支委会、支委扩大会议、支部大会、民主生活会等。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参加,主要研究决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工作安排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支委扩大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主要研究决定贯彻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党员评优评先意见、支部建设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员参加,主要研究决定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奖惩、选举事项、批准支部工作报告、支部建设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支委会、支委扩大会议、支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员民主生活会一般在年底举行,主要内容为交流思想,增进团结,统一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九条  所有会议都应有专人对会议参加人员、讨论决定事项等内容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纲要自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施行。

 

返回

上一篇:本所张培杰律师参加河北省刑释解教青少年系列帮扶行动

下一篇:本所2009年9月12日例会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