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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江民 律师

时间:2018/5/21 17:05:43 浏览:11336次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长

教育背景:

北京商学院经济法系(现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19871991,法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       2004—至今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2000.92004.3

河北省粮食局              1991.72000.9

业务特长:

民商法律事务: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法律事务

专业资格:

律师资格证号:冀司律证字第940082

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010521135

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一级律师(2018年12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11126288

工作业绩:

代理的较为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有:河北某集团公司与大连某企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南京某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河北某农化公司与湖南某农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煤炭部某厂与保定某房地产公司标的额0.2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工商银行石家庄某支行与河北省某局标的额0.7亿元的债权确认纠纷案;浙江某建设集团与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标的额1.1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某建设集团与河北某房地产公司标的额2.6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北某钢铁公司与山西某钢铁集团标的额10亿元的担保合同纠纷案等。

参与的较为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为河北某集团下属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意见;为河北某集团公司上报国资委资产划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就衡水某工贸公司从某银行融资100万美元所涉刑事及民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香港某集团公司在邯郸某项目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曾代表河北某化学公司参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听证会等。

办理的较为重要刑事案件有:曾为邢台王某某涉黑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曾在某省属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中担任辩护人,最终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社会任职:

河北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邯郸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唐山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保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宁波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    成  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  专  家

行业荣誉:

2006年度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处,2007年2月)

全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河北省司法厅党委,2012年9月)

科研成果:

曾在《中国律师》《中国商业法制》《中国粮食经济》《中国企业报》《中国商报》《百姓信报》《河北法学》《河北法制报》《河北农村工作》等报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并有论文获奖。

联系方式:

信箱:pjm77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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